2012年02月23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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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一位消费者购车时,遭遇商家“狸猫换太子”。但因该消费者购车交款前,没与商家签订合同,结果维权过程很被动。像这样购车时遭遇消费陷阱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据统计,2011年广西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案件144件,与上年相比上升了71.43%。2月21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2号消费警示,建议购买汽车需签合同,预防商家消费陷阱。

  购车遭遇“狸猫换太子”

  近日,南宁市一位消费者在一家4S店选购一辆吉利帝豪尊贵型轿车,并将购车款10.28万汇到该公司的账户上。可第二天该公司开出的发票只写了9.38万元,交付的车型由尊贵型变成了豪华型。原来9.38万元只能购买豪华型轿车,还有近9000元的购车款成了礼包、配件。该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不成,只能到自治区消委会投诉。虽然经调解,消费者挽回了部分损失,但消费者在交款前没有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给自己维权造成被动。

  广西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在汽车消费中,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商家故意不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或利用自制合同设置消费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看清四种典型消费陷阱

  在当前的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有可能掉进哪些消费陷阱呢?广西消委会工作人员为大家总结了4种典型情况。

  不主动签订合同型:商家在销售汽车时,常常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根据调查,目前汽车经销商在整车销售时,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如果消费者因为车型配置、价格、交车时间、付款方式等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因没有合同,消费者维权时没有证据。

  虚假宣传吹嘘型:在汽车消费中,有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如一位消费者在南宁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波罗轿车,宣传资料标明方向盘助力配置是电动液压型的,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是机械液压型,这两种助力配置的差价是4000多元。

  利用合同设置消费陷阱型:有部分商家应消费者的要求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在合同中故意模糊核心内容,为欺诈埋下伏笔。如一位消费者要在南宁购买一辆东风牌货车,在签订合同时,商家故意不填写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和生产厂家,消费者交款提车时才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品牌和车型,而是其他杂牌车。由于车款已交,加上缺乏维权意识,消费者轻信了销售商的承诺,同意签字提车,但就在保质期内该车经多次修理都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又不履行承诺和责任,消费者投诉到自治区消委会要求换车。因为合同和证据都对消费者不利,经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宣传、承诺表里不一型:目前,部分汽车销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利用导购员的强势宣传诱导消费者,但是其宣传的优惠内容又不在合同中体现,仅凭导购员口说,致使部分维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不强的消费者上当。当场不开发票、不交车、不签订合同、不留文字的承诺给商家设置消费陷阱留下空间,当消费者发觉上当却为时已晚。

  购车需签订规范合同

  针对以上汽车消费陷阱,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购车时要与商家签订由工商机关监制的规范性购车合同文本,拒绝签订商家自制的格式合同,确保公平交易。

  另外,建议消费者不要轻易交付定金和购车款。在选好车型后,首先把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付款方式、保质期限、交车时间等主要内容,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后再交款。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对广告宣传内容要仔细甄别,尤其要详细了解清楚商家优惠、降价让利的实质内容,预防陷进以“优惠”为名的消费陷阱。

  消费者一旦遭遇消费陷阱,要及时要求商家兑现承诺,遭到拒绝后,要备好凭证,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当地消委会投诉,直至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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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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