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6日 来源:桂林日报 作者:记者徐莹波 实习生余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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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若干意见》日前出台。《意见》规定,“注册地在桂林市范围内,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的企业”,将可获得财税政策和资金奖励等多方面扶持。

  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拟挂牌上市企业在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市金融办备案的,可获得相关的财税扶持政策,具体包括公司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补贴给企业;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本持有时间不低于一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公司变更时涉及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意见》指出,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我市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可同时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由市政府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市政府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由市政府分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且融资超过1亿元,由市政府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市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充分调动我市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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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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