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31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记者/覃宇扬 通讯员/石钖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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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政府近日颁布实施《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为建立符合桂林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

  该政策共31条,主要涉及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控、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分享收益、落实节约用地优先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保障等5个方面。

  根据政策,旅游产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用地,道路宽度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会议、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提出,以农民“不失地、不失业、不失居”为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经营开发,但不得改变原有规划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进行非农建设,不得丢荒、撂荒耕地。

  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用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的,在确保农民不失居、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

  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旅游开发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入股、合作、抵押。

  据悉,上述政策已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家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启动实施,桂林市将组织开展年度试点评估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修订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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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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