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9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暘 李欣松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8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已于近日同意该厅出台的《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区将通过修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村、复垦成耕地等方式,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整治利用,避免土地闲置浪费。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取得的收益,将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

  据介绍,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标准享受使用并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区很多农村居民都建了新房,但不少旧房没有及时拆除,导致宅基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意见》提出,当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时,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当村落所处区位和交通条件较好时,可以考虑整体拆除,然后采用新设计新标准,在原址上建新村,并配套建设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古村古镇、宗祠寺庙、民俗建筑等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开发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或者由政府出资收购作为文化教育基地。

  《意见》还鼓励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后原宅基地使用者有优先承包权。坡度超过25度等不适合作为耕地的闲置宅基地,也可复垦为林地、园地。

  《意见》还明确对整治利用闲置宅基地给予多种政策支持。整治闲置宅基地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补偿基础设施等建设支出。自行或整村搬迁进入城镇,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农户,还可获一定的补助奖励。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凝望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