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0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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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 述

  2014年,广西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5.6%;39条主要河流72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3.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8.4%;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为81.9%,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4.1%;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稳定,环境电磁水平总体良好;城市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良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保持稳定,14个设区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69.4~95.5,10个设区市及32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为优。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状况

  经环境保护部核定,广西完成了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74.40万吨,比上年下降2.03%;氨氮排放总量7.93万吨,比上年下降2.1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6.66万吨,比上年下降1.1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4.24万吨,比上年下降12.28%。

  措施与行动

  明确目标责任

  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列入2014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并将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作为各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减排经济政策

  落实火电和水泥行业脱硝减排工程建设补助资金、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等减排经济政策;印发《广西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对辖区内所有燃煤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进行严格核定。

  实施总量控制

  印发实施了《火电厂、水泥厂氮氧化物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通知》,将广西13家火电企业27台燃煤发电机组、26家水泥企业46条水泥生产线的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全部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并通过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工作督查

  继续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组织开展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督查工作;多次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火电、水泥、钢铁、酒精、制糖、石化、造纸等行业企业,对减排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保持高压态势。

  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建设

  年内全区纳入总量控制目标火电企业、燃煤发电机组及水泥企业生产线的烟气脱硝工程全部建成投运;完成投资19.5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146项,建设污水管网1052千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8万吨/日,新增污水处理量24万吨/日;实施完成1847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改造项目;淘汰老旧机动车14.45万辆,淘汰落后燃煤小锅炉866台,超额完成国家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

  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2.56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2000万元,完成淘汰落后炼钢58万吨、水泥907万吨、铁合金84.9万吨、造纸75万吨、铅冶炼1万吨、锌冶炼21.3万吨、制革5万标张,全面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执行处罚措施

  约谈2013年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并对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未完成氨氮减排任务及污染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2个设区市和6个县(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重金属污染防治

  状况

  2014年,14个设区市的4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及11个重点区域水环境监测断面的5项重点重金属指标(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达标率均为100%。3个重点防控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城江区)环境空气中3项重金属指标(铅、镉、类金属砷)达标。

  措施与行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年度重点工作,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力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作为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程进行推进。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筹措4.16亿元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16个国家规划项目完成治理并获环境保护部考核认定;加强对规划项目实施的督查,先后约谈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的崇左市扶绥县、大新县政府及相关企业负责人;针对非重点防控区部分企业涉重产品产量虚报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虚增的问题进行核实,并责成整改和纠正。

  大气环境

  状况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2014年,广西14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二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连续三年达到100%。

  14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5.6%,比2013年下降0.2个百分点。

  14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范围为0.008~0.037毫克/立方米,城市年平均浓度为0.021毫克/立方米,优于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比2013年(0.025毫克/立方米)下降16.0%。

  14个设区市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范围为0.014~0.037毫克/立方米,城市年平均浓度为0.024毫克/立方米,优于二级标准(0.08毫克/立方米),与2013年持平。

  14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范围为0.055~0.092毫克/立方米,城市年平均浓度为0.069毫克/立方米,优于二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比2013年(0.064毫克/立方米)上升7.8%。

  14个设区市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平均值为1.34,低于2013年的1.36,空气质量总体略有改善。柳州综合污染指数最高(1.83),防城港最低(0.92)。与2013年相比,来宾、贺州、梧州、钦州综合污染指数升高,其余10个设区市有所下降。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4个环保重点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不达标,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80.0%、65.8%、68.5%、89.9%。(注:2014年,其他10个非环保重点城市尚未按照GB 3095—2012标准监测和评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分别为49、67、66、29微克/立方米,除北海外,其他3个城市均超过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分别为120、149、135、8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二级标准(75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分别为84、92、86、58微克/立方米,除北海外,其他3个城市均超过二级标准(7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分别为192、188、178、117微克/立方米,除北海外,其他3个城市均超过二级标准(15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分别为1.6、1.7、2.0、1.9毫克/立方米,优于二级标准(4毫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分别为126、155、136、144微克/立方米,优于二级标准(160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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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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