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谢彩文 骆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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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联合下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进一步往下放权。

  使用财政性资金为主,且项目概算总投资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小型水利项目,都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简便、高效的建设管理模式。

  跨村域范围或技术难度较大的,可以由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有管理单位且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组建条件的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具备条件的可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县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

  《意见》同时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要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实行群众监督员制度,建设地点设立公示牌。明确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牵头组织工程验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水利技术力量薄弱、项目管理落后、实施效率不高、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项目的顺利推进。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等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需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更加迫切需要改进和加强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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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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