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1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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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对于收入不高的家庭来说,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能圆一个“安居梦”。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后顾之忧,1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经修订后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面积

  套内面积不超 60平方米

  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1月18日,南宁市本级经适房项目共有27个,已分配57388套。从2009年旧《办法》实施以来,南宁市共审核通过获得经适房准购资格的家庭31204户,其中已安排购房17507户,货币补贴保障314户,轮候9283户,退出保障4100户。今年计划推出5227套,已分配4372套。

  对于往后将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来说,对房子将来的面积能有多大肯定很关心。新《办法》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价格

  项目利润 按不高于3%核定

  对于申请人关注的房价方面,《办法》也给出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南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价格销售,不得价外收费。

  准入

  门槛提高 申购要符合4个条件

  据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缺口较大,轮候人员众多。

  根据实际情况,《办法》提高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门槛,将原来“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将原来 “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改为“没有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同时,《办法》还限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南宁市原来“两审两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最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申请

  需提供收入证明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轮候

  其间收入变化 要主动申报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进行较长一段时间的轮候。轮候期间个别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以往南宁市对这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个别家庭不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让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却无法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为此,《办法》明确要求准购人在轮候期间发生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部门申报,住房部门给准购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手续时也应当再次核实购买人购房条件。

  交易

  未转为完全产权前 不得上市交易

  新《办法》还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规定补交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其他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办法》明确要求购房人应当补交相关价款,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确保各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产权

  补缴相关价款 可转为完全产权

  如果申请人想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补缴

  年份不同 补缴方式不同

  另外,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退出

  应办理经适房所有权 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办法》,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另外,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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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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