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1日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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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云南省出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争取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以上,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2005年先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扶持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提高金融信贷服务水平。要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0%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30%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各项支农贷款每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规划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发展重点放在为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特色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发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观光业。从2005年起,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重点扶持10个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逐步建立起村级稳定的收入来源。

  新办企业享受税收减免。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在云南省权限范围内,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的企业和个体,要及时按承包合同收缴其承包金。集体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公益福利事业,不得平分到户,分光吃净。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制度。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其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享受补贴的干部人数,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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