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1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5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黑政办发〔2014〕23号),《办法》规定:“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的日常工作。各市(地)统计局,负责辖区内各县(市)评价数据的搜集、审核和复查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我省自2004年开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工作以来,省统计局一直配合省县域办做好此项工作。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反映发展、评价发展、宣传发展和保障发展的作用,省局农村处积极沟通协调各有关方面,拟定了《黑龙江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多方征求了意见:一是征求了13个市(地)统计局和部分县(市)统计局的意见;二是征求了13个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征求了13个市(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四是征得了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省委常委副书记陈润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泽洲、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副省长吕维峰等省领导的批准同意。经过6个月的不懈努力,使《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的几个特点:一是进行分类评价,将全省64个县(市)分成综合发展类、沿边开放类、生态保护类和农业开发类共四类进行评价,更加注重主体功能区的差异发展。二是调整了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三类24项指标调整为规模水平、质量结构、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五类35项指标,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三是评价程序公开透明,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评价方法完全公开,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四是评价结果公开发布,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批后将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发布。目前,省统计局农村处正按照《办法》要求部署此项工作,预计7月份完成此项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评价结果。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凝望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