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29日 来源:梧州日报 作者: 莫丽娜 苏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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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涉农劳务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有关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地税局于6月中旬下发通知,对涉农劳务有关税收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部分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列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一是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二是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三是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运等劳务收入。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前款劳务所取得的承包收入。四是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五是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通知指出,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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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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