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张雪梨 陈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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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讯 近日,凌云县召开2016年返乡农民工座谈会议,商讨扶持农民工创业问题。近几年来,该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推出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系列新举措,成效显著,全县共有1650名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

  财税政策上扶持农民工创业。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金融政策上扶持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扩大凌云县担保基金规模,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土地政策上扶持农民工创业。指导创建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的申报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对于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 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适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县政府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创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张雪梨 陈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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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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