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13日 11:14 广西日报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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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视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是我们党的一贯做法,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所强调的精神。我们要做好这方面工作。社会救助实际上是通常说的关心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做好这方面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同时,政府也要提高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

  二、实行城乡社会保障统筹,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是介于城市居民和农民之间的边缘群体,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关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三、从制度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入手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一是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过政府支持,促进进城农民工、有劳动能力失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及用人单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政府可对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困难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减少对市场和企业的各种不正当政府干预,消除出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设租和寻租行为,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垄断特别是行政性垄断,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创业机会和尽可能好的创业环境。三是研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融资渠道,并可通过财政贴息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因此,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政府财政支出应进一步体现公共服务职能,调整财力用于社会保障就业等社会事业领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河池市委党校)

编辑:admin  作者:吴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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