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03日 15:47 新华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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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2月2日电(记者陈瑜 陈刚 郭雅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表述有一个亮点,就是要求“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这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有所不同。从选择题到有了主次之分,这样的改动绝非随意之举。

  在过去几年的试点探索中,有的地方面临土地在规模流转后被整理集中,导致地形变更,无法确地的难题,从而提出可否确股的设想。中央鼓励地方试点,于是抛出选项,引导各地视自身情况择一执行。

  然而,文件一出,个别地方就对中央的用意产生理解偏差,一些明明可以确地的试点,也纷纷筹划确股。该实测的土地不实测,该清晰的地界被模糊,直接伤害的是农民的土地权益。

  去年的“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纠正了基层对中央精神的误读,在此基础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总体确地到户”,并且特别强调“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发出纠偏指令。制度在摸索中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央对土地改革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

  从2008年全国仅有的8个试点村,到今天的“整省推进”,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度过了漫长而艰难的起步期。在全面落实确权登记阶段,更需要确保质量、抓紧实施,使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丈量实测是确地的基础,只有规范操作、保证质量,才可以存入永久档案,作为今后农业发展和产权流动的基础,才能够让农民满意,使产权明晰。因此,对于喊出“一年之内完成任务”的试点,要防止其为赶进度敷衍了事、糊弄农民。对于畏惧困难、患上“拖延症”的地方,担心实测颁证影响征地进程的地方,要落实责任,确保土地确权工作如期完成。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这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大实践。有的人认为,搞土地股份合作,就可以摆脱复杂的“确地”,选择轻松的“确股”,这是不正确的。要知道,推行土地经营权股份制与确地到户并不矛盾,推行土地股份合作也应以确地为前提。因为确地以后再进行股份合作,更能保证股权的清晰。

编辑:spring  作者:陈瑜 陈刚 郭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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