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15日 21:53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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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各方政府签订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农业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内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区域内农业整体竞争力,经内地九省区农业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促进区域内农业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合理利用。在区域内建立健全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销协作机制。支持和鼓励区域内销区企业到产区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和鼓励产区企业到销区建设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仓储设施和加工基地。

    (二)推动区域内农产品流通,促进区域内农产品出口贸易。在区域内地九省区建立统一、开放的农产品市场,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

    (三)加强农业企业合作,推动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建立区域内地九省区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

    (四)开展区域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联合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加强农业优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良种繁育、推广等领域的合作。加强适合该区域资源和生态特点的农业高新技术引进与合作研究。

    (五)加强区域内特色农产品的开发、新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原产地保护制度和地理标识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鼓励建设“9+2”农业信息平台,推进区域内农业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农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包括农业政策、农业招商引资、农产品展示展销、农产品流通平台、农业法规。

    (七)加强区域内农业环保、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区域内地九省区,加强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合作,进一步推动农业标准、市场准入、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及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认证标准及法定检验单位鉴定结果的互相认同。推进区域内农业执法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区域内农业内各行业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二、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农业合作,各方同意建立区域内各省区农业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衔接落实制度和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区域农业合作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推进。联席会议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议》框架内开展活动。联席会议成员由各省区农业厅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组成。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方轮流承办。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承办方的农业厅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担任。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农业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日常工作制度。各方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区域各方农业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各方下属机构的对口衔接联系渠道,以便督促落实合作和交流等事宜。

    本协议于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广州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方各执一份。

    各方代表签字(以下签署方排名不分先后):

    福建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湖南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贵州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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