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区林业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种苗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资料,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林业生产安全、林农收入和社会稳定,在林业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种苗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和造林者的权益,历时两年多时间,经多次讨论、论证、审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共分33条,包括林木种苗管理体制、种质资源管理和保护、扶持政策、品种审(认)定、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行政执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规定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二是保障种苗管理工作经费。三是落实林木良种发展的扶持政策。四是严格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五是明确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六是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七是强化种苗质量管理。八是明确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和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加快林木良种化、种苗产业化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种、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推动广西从林业大省变为林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