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简称《港口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港口条例》制定情况并解读相关内容。该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广西港口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区港口生产发展迅速。目前全区有生产泊位64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9个,内河1000吨级以上泊位73个。今年1-11月完成港口吞吐量1.6368亿吨,其中集装箱75万个标准箱。但港口还存在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竞争力弱等问题。实施《港口条例》,将对整合港口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对加快北部湾经济建设、打造西江黄金水道,加强港口开发、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港口条例》分七章四十七条,细化了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依法促进港口科学发展、科学管理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亮点主要有:一、赋予政府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港口发展的权限。《港口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二、鼓励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设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明确县级以上有关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基础上。三、港口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条例对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机构,相关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范围作了规定。同时针对新出现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为港口资源整合的后续推进提供法制保障。四、规范港口岸线的管理和审批,增强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港口条例》对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原则、审批条件和程序、使用及开发制度等都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