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4日 来源:百色市平果市司法局果化司法所 作者: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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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平果市果化镇。因盗窃罪于2021年12月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在平果市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2022年1月20日,林某某到平果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果化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关爱关心教育帮扶措施】

  林某某是贫困户,文化程度只有小学水平,因贫穷触犯了盗窃罪,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总是不能很好的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无法按时保质的完成思想汇报和电子化信息核查等相关管理措施。同时,由于他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为人较为自卑,遇到不知道的或者不了解的事情也不敢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导致其社区矫正成效不明显。

  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林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方案,通过关心关爱的帮扶措施,让其了解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措施:

  (一)强化教育疏导。主要通过个别教育,让林某某对社区矫正有清楚的认识,知道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落实的制度是什么、怎么做,让林某某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要求落实社区矫正。同时,对其采用关怀关爱措施,在不影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以方便该矫正对象为原则,将走访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采用入户教育的形式开展个别教育,该矫正对象目前对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尤其是盗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了解,也知道自己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表示自己不会再重新犯罪。

  (二)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个人隐私。对林某某这种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个人病情,司法所充分做好保密工作,不对外宣扬,不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不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压力。矫正对象的材料采用保密管理,专人负责,一视同仁。从管理上,消除社矫对象抵触行为;从思想上,消除社矫对象自卑思想;从情感上,消除社矫对象消极情绪。林某某对司法所关爱关心教育帮扶措施很是赞扬,现在的林某某能自觉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为人也比刚接受社区矫正时开朗乐观,遇到不懂的问题也会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他正在用自己的行动履行他说的“我做错了,所以我必须改。改好了,我不会再犯”。

  (三)加强协调沟通,强化协同监管。接收林某某后,司法所及时与疾病防控部门、乡镇综治办、卫生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加强特殊人员监管帮扶。尤其林某某又是贫困户,我所积极加强与他的第一家长、扶贫第一书记等人的联系沟通,鼓励林某某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找份工作维持生计,通过自我努力解决生活难题。加强对林某某思想管控,确保其始终保持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知法守法的思想,预防出现个人极端及报复社会的思想行为。现在,林某某思想动态稳定,在工厂找到手工计件工作,生活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让社区矫正不再是冷冰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有了温度,它可以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本案中,社矫对象林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一年,由于其自身文化程度有限,身体又有疾病,导致其较为消极自卑,遇到不知道或者不清楚的地方也不敢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不好。于是,司法所结合他的实际情况,为他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关心关爱的帮扶教育措施让他逐渐化解心结,让其自觉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重拾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通过自身工作解决生活难题,为其不再重新犯罪坚实基础,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得到了社矫对象的自觉落实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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