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证遗嘱效力发生变化产生的各类纠纷
有咨询者来询,其家父曾于年前在市公证机构立下公证遗嘱,对名下2套房产和财产进行了处分,其可以得到1套房产,但其表示父亲于今年临终前又表示要将2套房产都留给她,由于父亲已经无法动笔书写,故其将父亲的意思用手机录音,希望以此为据获得两套房产的继承权。但父亲的其他子女表示应以之前公证遗嘱为准,故其咨询能否以其手中的录音来更改先前的公证遗嘱。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2021年1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换言之就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唯一优先性。
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此后所有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遗嘱效力等级相同。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如果查明确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在威逼利诱或者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的,因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该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番规定为了维护公民处分财产的自由,提供便利性,但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产生了误解,认为任何形式的在后意思表示都可以成为对抗公证遗嘱的证据。
其实,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但要达到能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见证人也有一定的要求。找不熟悉的人来见证心里没底,也不放心;找熟悉的人,反而让老人碍于情面无法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为家庭不和谐埋下隐患。公证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不但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用担心自己写的遗嘱无效或有意思表达错误。经过专业人员的见证,可以防止纠纷和遗嘱下落不明,既确保了专业性,也保证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遗嘱有效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对于对抗公证遗嘱有严格的规定。故本案中,咨询人虽然录下了父亲的表述,但因为没有见证人,所以依然不能对抗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为参考进行财产分配。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风险自担的情况
有咨询者来电表示,其在工作之余喜欢在小区篮球场打球,近日在与几位年轻人打球时,争抢篮板球被推搡倒地,导致左腿骨折,其将几位年轻人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但法院告知其属于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能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其表示不解故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由于其他参与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在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愿意去冒险,并且由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咨询者有多年打篮球经历,理应明知篮球属于身体高度对抗性运动,极易发生人体间的碰撞,从而形成伤害。在此情形下其自愿参加篮球活动,双方在遵守比赛规则的前提下发生身体冲撞,对方竞技动作规范,目的只为比赛得分,都力争打败对方。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故根据法律规定,咨询者属于自愿冒险行为,不能以此要求竞技对手或活动组织者进行赔偿。
随着疫情得到一定控制,气候变得温暖,很多人开始大量开展户外文体活动,如打篮球,踢足球,野外旅行等等,但这些活动尤其是含有身体对抗性的运动,都包含了一定人身风险,在运动场上磕磕碰碰、互相推搡是不可避免的;不划清伤害责任,一受伤就赔偿,造成没有人敢参加文体活动,也没有人敢组织文体活动。自甘冒险的民法典规则,让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没有后顾之忧,让全社会的成员都能积极主动地全身心地参与活动,通过文体活动增进交往,增进友谊,在竞赛中陶冶情操,提高技巧,刷新成绩,打破记录,愉悦精神。
(三)关于物业公司对业主拒缴物业费用采用断水断电造成纠纷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各类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亦不断增长,部分业主通过拒缴物业费的形式来表达对自己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质量的不满,其中主要问题包括公共区域(绿化、电梯等)管理不善、业主报修不能得到反馈、车位问题、小区道路不畅、擅自增加收取物业费等等,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除了告知业主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讨要物业费外,还经常警告业主称如不缴纳物业费,将会对户内进行断水断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条款第944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有的物业公司在合同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以作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惩罚方式,但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第三方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物业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收缴物业费,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不但会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会造成业主的人身安全、经济财产损失,该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自始无效的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水电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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