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记者/乔晓莹 通讯员/董笑君 蔡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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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118名涉案被告人均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1年7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该系列案分为3个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赵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开庭审理长达11天,直接参加庭审押解、保障的法警、公安达200余人,辩护律师近百人,备受社会关注。涉案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0-40岁,其中最小的26岁,最大的69岁,并且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达到研究生学历。该传销体系成员人数众多,涉及多个省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网络层级超过40级。

  法院认为,3个案件中的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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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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