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贻刚 唐娇淑)12月13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显忠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件。当庭依法对一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这是宁明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入刑案件。“老赖”当道,执行困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工作难题。该县法院通过本次拒执入刑案件,表明了法院全力打击“老赖”、攻破执行难的决心,同时也对其他“老赖”们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宁明县峙浪乡那兵村阮某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行驶至宁明至爱店公路 “岭水青”路段时,碰撞到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因此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阮某某赔偿其损失。2004年5月28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阮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5778.79元。阮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阮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判决已于2004年10月28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阮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04年11月,阮某某将一辆农用车变卖,所得款项未用于赔偿李某某。2005年至今,阮某某一直在外打工,多年来所得存款也未用于赔偿李某某,而是用于自家建房,以此来转移、隐藏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该县法院另查明,2004年11月13日履行期限届满后,由于阮某某逾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阮某某应支付赔偿款25 778.79元、诉讼费1 545元、逾期利息35 594.46元,共计62 918.25元。
2016年9月30日,阮某某在被依法羁押期间,其亲属帮其赔偿李某某36000元。
2016年12月13日上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阮某某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最终,宁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阮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在打击“老赖”行动中,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宁明县人民法院除了常规的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扣划存款等措施外,还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入刑列为一种常规手段,让“老赖”们难以再赖,全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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