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1日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委宣传部 作者:陶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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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桂讯 4月10日,由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销售假药案,经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向公益诉讼人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8163元,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4月至11月,在淘宝网通过其注册的网上店铺“诚信e行”,向全国各地数百名群众销售未依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复方咳喘宁散”、“神奇喘咳散”、“新喘宁散”三种产品,销售交易成功677单,交易金额为72721元。经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谢某某销售的“复方咳喘宁散”、“神奇喘咳散”、“新喘宁散”三种产品均为假药。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贺州市公安局公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谢某某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全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贺州市首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照《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组成了“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凸显了平桂法院对于食品、药品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

  “下一步,法院将继续推进法院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平桂法院的一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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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拔萝卜的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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