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完好的程阳八寨全景。
程阳八寨荣获中国景观村落称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是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集中、原生态保存完好的地区,被誉为“世界桥楼之乡”。197座风雨桥、228座鼓楼分别保存在全县的167个村(社区)的510个村屯中。目前保存较好的古村寨有200个,其中4个村屯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12个村寨被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9个村屯入选了广西传统村落目录。从《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可以读到三江为特色村寨的长期保护与发展所制定的特色条款。
一是明确了民族特色村寨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条例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对三江境内以侗族为主及包括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在内的特色村寨的保护,因此首先需要对民族村寨的“特色”进行界定。三江境内的少数民族村寨数量较多,而政府的财力、物力有限,所以要有选择,将特色建筑、民族文物、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为完好的村寨列入名录重点保护。
条例第四条对民族特色村寨进行了界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侗族以及其他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条例第六条的六项标准对民族特色村寨的认定更细化:“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30%、总户数不低于30户、特色民居不低于村寨民居的50%;具有特色生态自然景观和民族特色产业的;主体建筑群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布局协调,风格典型的;民族传统习俗保存完整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留存完好,至今仍在应用,独具特色的;保存有与民族传统文化或者重大历史事件 、历史名人相关的文物古迹的。”二是确立了民族特色村寨的规划保护制度。对于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规划是第一位的,而且民族特色村寨保护需要将整体与局部统一。民族特色村寨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活、生产、生态、文化系统,对其保护要以整体景观、整体的生态系统、
民族文化(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为一体进行保护。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要求对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需要具备5项内容: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规划区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的责任性,本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要求:“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自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2年内,应当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保护规划时特别强调了村寨及村民的主体地位,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该村寨村民的意见。”第三款规定:“保护规划应当经该村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三是对民族村寨特色建筑风貌制定专门保护制度。民族特色村寨最为直观的特色就是村寨的特色建筑,因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于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筑规范作出了要求:“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的吊脚楼、鼓楼、门楼、戏台、风雨桥、游乐场、踩歌堂、竞技场等建筑物及场所,应当加以保护、修缮,保持完好。在保护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和节约资源、防御灾害的要求,保持村寨原有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在保护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 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针对村寨内格局不一致的建筑物,第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村寨整体建筑风格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四是针对民族特色村寨木质建筑的安全保护设定规范。民族特色村寨建筑以木质结构为主,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村寨防火防灾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因消防安全需要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改造的,应当尽可能在不破坏村寨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防火通道,配备消防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是以侗族为主兼顾其他世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制度。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民族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做出了要求,规定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民族特色村寨文物进行普查、认定和整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挖掘和整理。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民族特色村寨的考察,对侗族及其他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技艺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及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强调了民族文化传承,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族特色村寨中的民间艺人、工匠开展侗族及其他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技艺的培训、传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动,加强民族特色村寨文化传承人培养的内容。
第十九条对民族文化宣传教育作出了要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加强民族特色村寨文化的宣传,定期开展侗族及其他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技艺传承教育活动,鼓励村民穿戴民族服饰,尊重和保护民族特色村寨健康有益的民族习俗,支持、引导村民开展三月三、抢花炮、斗牛等民族传统节日、庆典、祭祀、娱乐、竞技活动,传承传统文化。中、小学应开设民族文化课,民族文化课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教学。
六是民族村寨特色建筑与特色文化的开发利用及利益分配机制。条例第二十条对民族特色村寨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范: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在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利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的自然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色生态产业、休闲旅游产业和民族文化产业。第二十二条对旅游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做出了规定: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依法保护村寨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七是环境、生态保护制度。根据可持续发展、生态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条例对民族特色村寨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制定了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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