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04日 来源:右江日报 作者:阮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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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江区讯 今年以来,右江区积极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形式、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制度。

  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凡是区外或本区人口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的农村居民及扶贫生态移民,允许本人及其亲属在实际居住的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新生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推动人口管理创新。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依附于二元化户口性质以非农业、农业户口之分确定居民享受各种待遇的政策,建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服务管理制度及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生、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保年限等为条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职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建设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完善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为人口发展战略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

  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类学前教育的政策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阮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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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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