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月23日讯 2月23日上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行解读。记者获悉,今年年底前,我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将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何为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卫生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高风险行业,医患关系日益复杂,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障体系。运用保险手段为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解决的途径,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也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医疗责任保险就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险种。开展全区范围内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目的在于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患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医患双方抵御医疗责任风险的能力。
据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执业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医疗机构,主险为医疗责任保险,可选附加险险种目前有三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年内全覆盖
依据我区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现行分布状况,实行全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2016年底前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同时,探索建立适合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原则:不得以参保为由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备保险,保费谁来出《通知》明确指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费中列支,严禁因参保医疗责任保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责任保险如何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办理保险理赔,应当在医患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改变以往赔付时间长的情况,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谭育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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