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0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吴 梅 刘建宇 吴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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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同时于施行。这不仅是国家的一件大事,也是十三亿中国人的一件大事。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涉及千家万户,众人关心,世人关注。

  

  主题词:主要内容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于2月1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

  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主题词: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何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这次调整,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每月1586元。按照近年来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平均增长率10%推算,预计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将达到每月1745元,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

  

  主题词:影响

  最大的受益群体: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南宁市近七成工薪阶层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惠及所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是最大的受益群体。

  以南宁市为例,根据南宁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7年4季度,南宁市在岗职工人数为56.69万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50元/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结合南宁市的数据指标估算,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之后,南宁市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市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减少40%左右,接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宁市地税局副局长黄云说,南宁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是南宁市地方税收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南宁市地税局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占的比例为72.83%;2006年,因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9亿元,较2005年下降了1.18亿元,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占的比例为66.63%;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0.15亿元,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占的比例为51.7%。根据2007年相关指标测算,修订之后,2008年南宁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同比减少约9000万元。

  

  主题词:衔接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0日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广西地税局把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为保证政策顺利衔接,该局将广泛开展新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其次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解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纳税人在执行新法过程中遇到疑问,可拨打广西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登录地税网站进行查询,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或向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

  

  主题词:澄清

  需澄清的问题:“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

  

  “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所提及的“2000元”应为“费用扣除标准”而非“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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