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2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扬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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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我国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同时也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趋复杂。其中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便是一个不能回避、不易解决却又必须着力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收入分配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进行辩证的、历史的分析。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价格机制、利益驱动机制下,由于资源拥有、个人素质、社会贡献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初次分配上的差距。因此,一定的收入差距有其合理性,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倘若我们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违背劳动者的意愿把合理的收入差距一刀切平,势必重走“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老路,打击人们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收入分配差距如果超出合理的限度,甚至发展为恶性扩大,就会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同样打击人们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甚至会损害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绝大多数人收入都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基础上的扩大,是在人民群众整体生活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基础上的扩大。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除了与收入分配制度有关,与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不完善、地域发展不平衡有关之外,还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实际上是我国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当然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制度保证。为此,十七大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要求,并明确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原则的不断完善,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合理的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格局。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中等收入者数量较少,在全社会比重过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关键是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使人们劳动付出的多少、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技术的先进程度、管理的优劣等,能够根据统一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对价值形成的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中等收入者在收入群体中占的比重扩大,他们收入状况的改观,自然会使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得以改善。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是从实际出发对效率和公平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科学化。低收入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他们参与分配的主要生产要素是劳动付出,因此,应通过规范初次分配秩序,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适当提高劳动力成本,使劳动报酬的增长与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采取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扩充他们的生产技能要素,鼓励创业、增加财产等多种措施,使城乡居民提高收入水平,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从而提高国民的收入总体水平。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部分生产物资的物价补贴,可以有效缓解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随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要加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得到逐步提高。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掠夺和侵占。对于高收入有三种情况,即:“收入合理公平”、“收入合理但不公平”、“收入不合理也不公平”,必须区别对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节,使其一部分财富交回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此外,对一些借助于权力、垄断和不平等竞争手段获取高收入的行业,有必要引进并完善竞争机制,对其从业人员的过高收入也要进行有效调节,规范分配秩序。对于通过以权谋私、官商勾结、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行为实现暴富的收入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作者系广西先进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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