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方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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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园

  编辑同志:

  3个月前,我在一家购物网店看到其正在销售一款数码相机,不仅价格便宜,而且各项指数均符合我的要求,随即购买了两部。可事后网店却一直没有发货,在我的一再追讨之下,网店近日表示其早已销售一空,要我要么再等几个月,要么接受退款。我遂想提出诉讼,要求网店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人提出,网店提供的格式销售合同中已经写明“所有争议,应提交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我只能到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而由于路途遥远,往返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损失必将让我得不偿失。请问:我能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读者:项 琳

 

  项琳读者:

  你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即“自家门口”法院起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旦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便不得变更,但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来说,而本案“所有争议,应提交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却因违法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店作为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作此规定的目的,无疑在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因担心得不偿失或怕麻烦等,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继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这对消费者明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而该条款从合同签订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照样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选择诉讼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你与网店约定的收货地址是在你处,你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便能因合同履行地而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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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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