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孟振兴 黄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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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南宁市将于15日起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五县七城区)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

  南宁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高污染汽车实施了第一阶段限行措施。第二阶段限行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所构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作业车(包括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以及公交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对于违反限行措施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

  据了解,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其中,“黄标”车在市区中心区域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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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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