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项目中标 给官员“好处费”
南宁某公司老总构成行贿罪被城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南宁市一公司老总吴某为获得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部分采购项目招标中标,先后给予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好处费”共11.5万元。昨日,记者从城中区法院了解到,吴某因构成行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吴某系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间,吴某为使该公司顺利中标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畜牧机械采购项目、融安县2013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能力建设项目、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和融水县农业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伺机与时任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补某、融安县农业局局长韦某、融水县农业局局长宋某(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示以一定好处费。后来,吴某将本公司产品技术参数方案交予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采购单位则参照该技术参数方案制作招标方案,其公司即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下多次顺利中标。事后,吴某因投标、中标上述项目给予补某、韦某、宋某好处费共计11.5万元。
今年6月,法院经过案件审理查明,2012年,吴某从补某处得知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畜牧机械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后,为使自己的公司顺利中标,其提供产品技术方案给补某并得到采纳。项目中标后,吴某在鹿寨县华禹大酒店附近,给予补某现金2.5万元。此后,吴某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在融安县国际大酒店和融水县金芦笙大酒店分别将“好处费”交给韦某、宋某。
2015年7月7日,检察机关到南宁市将吴某抓获归案,在调查谈话期间,吴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的其向补某行贿犯罪事实。次日,城中区检察院对吴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吴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韦某、宋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城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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