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发现自己开的货车出现故障,梁某便停车下车查看。不料货车突然溜坡滑行,将正在路上检查车况的梁某撞伤,最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自己的车撞死了自己,车主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近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出事时,因为梁某是驾驶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赔对象,梁某家属仅获得交强险11万余元的赔偿。
操作失误
下车检查车况 被自己的车撞死
梁某是邕宁区人,2014年10月买了辆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交强险和保费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0月25日23时许,在南宁市邕宁区防洪堤一期工程一工地内,梁某感觉自己开的货车出现故障,即挂空档停车下车检查车况。可该货车突然溜坡滑行,将正在路上检查车况的梁某撞到路边石块,并侧翻到工地道路侧坡底邕江河边。事故发生时无人发现,后同在该工地运泥的工友发现梁某受伤躺在地上,因医院的救护车未能及时赶到,梁某送到医院时势过重死亡。事后,交警认定,梁某驾驶机动车在工地内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梁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 赔偿交强险
购买了保险,车辆出事,梁某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却遭拒。于是,梁某的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72万余元。梁某的家人认为,梁某是在下车检查车辆过程中,因车辆自行溜坡被撞,属于正常下车,在车外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第三者身份,应按第三者予以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理赔。
法院认为,梁某是因车辆出现问题而下车查看出事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内,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时空条件而转换。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尤为重要,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该案中,梁某虽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发生时,他是停止驾驶行为下车检查车辆,处于车辆之外,他的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同时,该事故已经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梁某应当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梁某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
保险公司免赔 第三者责任险
至于第三者责任险该不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第3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及第5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规定,虽然认定梁某为第三者,但梁某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梁某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中的免赔对象,所以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由此,一审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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