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在阳朔县投资的内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注:以下为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以后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变化后政策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自开始第一年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10年内申请减征15%-30%。 ●免征地方所得税。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公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三”。 ●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又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土地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用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签订合同后六十日内,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它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外商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或产权,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1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县批准,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 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城镇、市镇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或商业银行贷款在阳朔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时,各级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外商在阳朔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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