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卢素云摄
崇左6月5日讯 6月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州县委原副书记(挂任)、副县长刘加义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加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加义利用担任龙州县副县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崇左市支会会长、龙州水口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挂任龙州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彭某某等人以及广西龙州某公司等公司在职务调整、征地、货物通关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594.7万元。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刘加义利用其分管龙州县边境贸易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向龙州县边境贸易服务中心借支钱款归个人使用,过后指使其司机使用购买的餐票、汽车维修票等发票冲销其借款,侵吞公款共计46.5447万元。刘加义侵吞该公款事实系其在接受原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受贿问题调查期间主动供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加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59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加义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46.54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鉴于刘加义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受贿部分具有坦白情节;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贪污行为属自首;案发后刘加义与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刘加义确有将部分受贿钱款用于家乡的公益建设。其行为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决定对刘加义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
刘加义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和服判。(韦连任 张燕燕 卢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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