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等3人受贿599万元

  一审分获8至10年半刑罚

  广西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11月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莫兰东、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主任李飞文、南宁市邕江大堤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原副调研员潘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飞文10年半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处潘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处莫兰东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莫兰东在担任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主任期间,与时任运管处分管出租车监管科党总支书记的潘军、时任运管处出租车监管科科长的李飞文经事先商谋,利用3人分别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南宁市出租车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共同以开会、下文的形式。帮助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某科技公司)从实际中标单位桂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桂林某公司)处,取得南宁市出租汽车GPS监控调度管理系统项目(简称GPS项目)的建设权,违规帮助广西某科技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并在GPS项目的建立和推广中给予广西某科技公司相应帮助。根据事前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约定,自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由李飞文经手,李飞文、潘军、莫兰东3人共同收受宋某、刘某二人给予的贿赂款共545万元。其中,李飞文分得271万元,潘军分得120万元,莫兰东分得154万元。

  另外,2013年至2014年,李飞文在担任运管处主任期间,利用其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道路监管系统建设方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4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李飞文、潘军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飞文、莫兰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芝洲莫鱼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