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记者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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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他人承揽项目 收受好处费200万元

  自治区住建厅稽查执法局原副调研员梁庆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8年

  10月3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执法局原副调研员梁庆华涉嫌受贿200万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梁庆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报名参加会议时

  被带回调查

  梁庆华今年46岁,曾先后担任金秀瑶族自治县建设局局长、金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稽查执法局)主任科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执法局副调研员等职。

  2015年10月,来宾市监察局发现梁庆华涉嫌收受何某福(另案处理)170万元贿赂。同年11月16日,监察局人员前往南宁市武鸣区(原武鸣县)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培训中心,将正在报名参加会议的梁庆华带回来宾市监察局。在审查初期,梁庆华拒不交代其个人违纪问题。经教育后,梁庆华于同年12月2日,交代了收受何某福行贿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犯受贿罪,梁庆华于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被指控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1年,梁庆华利用担任金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金秀住建局)局长职务便利,为何某福承揽金秀县瑶都广场花岗岩铺设项目、金秀县河道清理工程项目、金秀县路灯安装项目以及为神州公司承揽金秀县新艺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何某福送给的70万元好处费以及神州公司通过何某福送给的130万元好处费。另外,梁庆华以其弟媳黄某蓉的名义,接受何某福以平日得到关照为由送的、以95万元竞拍所得的金秀县地税局旧办公楼一半产权。

  除涉嫌受贿罪外,梁庆华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2011年9月至12月,梁庆华在担任金秀住建局局长期间,听从时任金秀县县长赵贵坤(另案处理)的指示,违规分3次将2225万元土地出让金划拨给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建设五星级宾馆及配套基础设施,导致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09年至2010年,梁庆华在担任金秀住建局局长期间,来宾市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金秀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变更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性规划条件程序违法,梁庆华明知实情仍审核通过,之后又未依据程序抄告国土局,违反程序核发大同公司与和泰公司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导致大同公司与和泰公司应当缴纳增加的土地出让金723万多元和25万多元未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关于梁庆华收受何某福价值47.5万元房屋产权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庆华有该项犯罪事实。另外,“划拨给金秀联邦伟业房产公司2225万元专门用于五星级宾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金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不是梁庆华的职权范围,因此指控梁庆华该起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梁庆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万元,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梁庆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74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梁庆华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梁庆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梁庆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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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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