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蓝 晓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强调的是尊重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需求。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真正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农村存在的制度欠缺问题。对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征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应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身份的权利

  解决“三农”问题的深层次矛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农民以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入户条件,赋予农民选择做市民的权利,促使在城镇获得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居民转化为城镇居民。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三、切实保障农民的创造权利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努力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只要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并且支持农民去创业。激发农民的创业冲动和热情,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农村青年和个体工商户,学习践行发达地区特别是浙商“走遍千山万水、历尽千辛万苦、不怕千难万险”的开拓精神,不断激发“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创业冲动,产生盼富、求富、奔富的欲望和追求。

  四、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利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农民的贫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优先发展教育,不断巩固“两基”成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实施教育惠民工程,关注贫困学生和留守儿童教育。继续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要继续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力度,抓好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自我发展能力。要强力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力度,确保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五、切实保障农民民主管理的权利

  保障民主权利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原则。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一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实农民的“知情权”。二是通过听证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农民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参与,落实农民的“参与权”。三是加强信访工作,深入开展书记大接访、干部下访和驻村夜访活动,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落实农民的“表达权”。四是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计划生育、农民负担、村级财务等都必须及时、主动、定期向群众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农民的监督权。

  (作者系天等县县长)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木偶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