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对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意义重大。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的;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已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原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指出,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农村村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申请依法召开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和位置,并张榜公示15日无异议后,然后逐级报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
《细则》强调,农村宅基地面积,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制度,村民经批准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禁止在基本农田、已查明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上建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和超出标准占用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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