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有效防止“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9月2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我区推进村民自治提供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广西是村民自治的发源地,现行实施办法为2001年12月制定。2012年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两年后,我区就启动了对现行办法的修改工作,并将现行实施办法中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单列出来,单独制定选举办法。
两个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发展了村民自治实践成果。如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主要体现在“三个充实”。即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免职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参加选举作了规定;充实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的规定。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明确了村务公开的时效,增加了村务档案管理等内容。如实施办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0日以上;同时还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经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确实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这两个法规还极富地方特色。如为了从源头上建立起清洁乡村的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将我区正在实施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纳入村委会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清洁乡村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明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将更加规范。”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2014年,广西又将迎来新一轮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两个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将为这项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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