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为加快推进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适用本办法。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一)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乡镇长、副乡镇长。
基层站所负责人包括乡镇设立的行政、事业工作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派驻或者设在乡镇的工作机构的正职、副职。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村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领导是所辖地区贯彻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贯彻实施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教育培训,把《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在广大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条 县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强农惠农、救灾救助等民生资金、物资的监管制度,指导乡镇完善民生资金、物资的分配、审核、发放机制和程序,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 深化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及基层站所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和程序。除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外,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考核、评议结果也要纳入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健全完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 深入推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实行乡镇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重点对拟提拔使用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管理或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农村基层干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奢侈浪费。村级实行“零接待”,村级集体资金和经费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健全村级民主自治制度,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推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村级重大事务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及实施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廉政承诺制度。乡镇党委应组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廉洁履行职责书面承诺,向全体村民公开。
村党组织应当支持村务监督机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签订廉洁履行职责书面承诺以及向村民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对资产资源清查、台账管理、处置、经营、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乡镇应组织落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村级报账员定期到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协助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及财务、村务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机构,积极拓展村务监督机构发挥作用的渠道,将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设村级纪律检查委员,由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农村的执行情况,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村党组织抓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村级纪律检查委员应当协助村务监督机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村级纪律检查委员经过民主程序可以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第十七条 做好农村基层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下级办理信访件实行抽查制度,督促认真办理,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八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执行《若干规定》情况每年实行检查考核,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年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结合进行。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农村基层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农村基层干部廉政档案由县级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其中,对基层站所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应当听取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若干规定》情况的评价;听取村级纪律检查委员、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若干规定》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农村基层干部,依照《若干规定》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辖行政村的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街道办事处成员,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没有完成的社区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
管辖行政村的街道其他干部、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社区的居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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