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15日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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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由经济区各市、县依法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人力资源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建北部湾经济区人才人事改革试验区,加快产业人才小高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二)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经济区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到经济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居住证,并在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三)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度。在部分专业性强、任务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合同制和协议工资制,聘用期间履行公务员职责。

  (四)实行专才特聘制度。高薪聘请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职务、职称按特聘岗位确定。事业单位吸纳特聘专才不受编制限制。

  (五)建立经济区编制调剂制度。通过调剂,拿出一定数量的行政、事业编制,用于经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

  (六)创新职称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提供倾斜性支持,打破单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鼓励破格申报评审;对经济区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比例,实行倾斜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为外籍有关来华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长住外国人,可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居留许可。对在经济区内直接投资数额达50万美元的外国籍投资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对经济区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籍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经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可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及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覆盖经济区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一)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外来投资者到经济区投资或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及所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三)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落户。

  (五)上述户籍准入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依据职能范围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依法作出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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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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