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增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和审查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亮点二:推广应用水平衡测试,挖掘用水潜力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或者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在测试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水平衡测试结果符合节水要求列入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一个必要条件。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画出水平衡图,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同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是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一个必要条件。
近3年来,共有56个企业(单位)完成了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
亮点三: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供用水合同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水费的两倍。
亮点四:规划计划用水管理,夯实城市节水工作基础
目前我市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节水管理的重点对象。《条例》中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该费用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除了规范计划用水,在节水管理方面,《条例》还规定,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现有项目使用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换。违反规定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每件(套)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亮点五:严格限制新建自建设施供水,实行集中供水,提高水质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从水源地集中取水,并按照国家水质标准进行净化、消毒,经检测水质达标后再通过公共管网向用水户供水,能有效防止水在生产、输配过程中受到污染,也便于进行卫生管理和水质监督。为保证用水安全,有条件实现城市公共供水的区域,应当实行公共供水。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在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
亮点六:明确供水水压保障责任,保障正常供水
近年来高层建筑逐渐增多,部分区域、部分时段出现的供水水压不足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中新建工程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承担费用;已交付使用的多层居民住宅出现区域性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建设。
亮点七:规范行业管理,严格服务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在不间断供水、水压、计量、维修、收费、应急等方面对供水企业作出了规定,并在第三十四条设定了处罚措施。这些条款一方面规范了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用水户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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