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结合近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的实际情况,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若干工作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项目选择机制
(一)项目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十一五”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把“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作为选择项目的原则。
(二)项目选择的规模标准
所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关系发展全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三)项目选择的主要范围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主要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生态环保、节能降耗等五类项目中进行选择。
1、产业发展
(1)工业。重点选择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挥资源优势、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促进区域合作、技术含量高、能够提升竞争力的项目,重点培育发展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石油化工、钢铁锰业、制糖工业、特色农产品加工、林(竹)浆纸一体化、水泥建材、生物质产业、现代中药等优势产业项目以及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高新技术项目。
(2)农业。重点选择农产品深加工和大规模生态农业开发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3)商贸服务业。重点选择中心城市的物流及配送中心、大型商业批发销售市场以及大型旅游景区开发项目。
2、基础设施
(1)交通通信。重点选择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际公路、主要内河航道及航运枢纽、沿海港口大能力航道和深水泊位等重大交通项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通道,以及传输网改造、接入网、邮件处理等重大通信项目。
(2)能源。重点选择单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22万伏及以上送变电、城乡电网改造建设、风电、核电和生物质能源等重大能源项目。
(3)水利。重点选择西江流域中心城市和重点县(市)城区防洪工程、重点海堤工程、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大型灌区改造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选择对拓展和改善中心城市功能起关键作用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3、社会公益
重点选择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边境口岸、公检法司等重大公共设施项目。
4、生态和环境保护
重点选择珠防林、海防林、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和江河污染治理、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5、节能降耗
重点选择钢铁、有色、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等行业热电联产、资源重复利用等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以及资源节约、替代和废物(气)回收循环利用等重大项目。
(四)项目选择的条件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都必须符合选择的范围,满足选择的标准,但在前期工作深度方面有所区别。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满足年内开工的要求,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基本满足年内开工要求,经过努力年底有可能实现开工。
——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业主落实。
2、建设资金已落实。
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预审、环评等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他开工前手续根据开工时间要求可按期完成。
4、开工时间已基本确定。
5、围绕开工目标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各项推进工作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业主基本落实。
2、建设资金已有明确筹措方案。
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各项工作正在开展且有较明确的工作进度要求。
4、围绕年内争取开工的目标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五)项目选择及确定的时间
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为选择并确定下一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时间。
(六)项目选择及确定的程序
1、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将拟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
2、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商区直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方案;
3、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将初步方案反馈各市及区直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4、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5、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
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滚动机制
(一)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对当年新开工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年内开工的可按一定程序进行调减,同时调增部分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减项目的几种情况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新开工项目,予以调减,不再作为当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
1、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2、建设资金最终落实不了;
3、由于市场的原因,业主放弃或缓建;
4、其它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开工。
(三)调增项目的选择范围
调增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从预备项目中选择,其他符合项目选择条件、能满足年内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也可适当选择。
(四)项目调整的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第三季度滚动调整当年重大项目。
(五)项目调整的程序
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当年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项目滚动调整的初步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三、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工作责任制
(一)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项目建设目标负总责。
(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实施方案后,各市、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要对确定的项目进度目标及责任方案相应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任务,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人,确保项目实现工作目标。
(三)分解目标和细化方案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目标,项目开工目标,项目年度投资目标等。
2、围绕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安排。
3、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4、明确落实对项目目标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单位。
(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都要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项目推进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区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会同项目业主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建设环境、促进项目实施的对策、措施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2)自治区经委负责按规定履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技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
(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工作的总协调,协调征用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林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征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等有关问题。
(7)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协调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8)区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9)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3、各市政府负责督促各市有关部门加快各项前期工作的审核(报批)进度,重点是尽快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4、项目业主负责具体开展设计、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抓紧完善各种手续,加快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协调施工队伍合理安排并加快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五)协同配合,做好服务。
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推进项目进程。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和许可手续,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各市和项目业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科学组织施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七)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
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重大办。
(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新开工重大项目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具有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或依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九)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对项目开工建设进行经常性和集中式系列报道,各市新闻媒体也要加强宣传,各市、各部门要积极指导并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四、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激励机制
(一)为实现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目标,自治区从政府掌握的资源对重大项目建设给予适度倾斜。
(二)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以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都纳入自治区的激励范围。
(三)激励的具体形式。
1、优先安排当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优先为重大项目做好征用土地的服务工作。
2、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重大项目的筹融资要求,并协调、配合落实相关筹融资方案和手续。
3、优先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资金投向的重大项目,自治区积极帮助落实申报方案、申报条件,密切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优先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对需上报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加快完备项目相关材料并上报,加强汇报衔接,争取尽早获得核准或审批;对属于自治区审核的项目,按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加快办理。
5、对实现开工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项目业主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褒扬。
(四)责任考核。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责任考核体系,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各环节相关的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考核。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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