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15日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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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南宁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轨道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制度、票价制度、轨道运营公司与乘客的权利义务等,为该市轨道交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根据《条例》,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是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三是对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的许可提出意见。四是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进行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五是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和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组织疏导严重积压的客流。同时,《条例》授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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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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