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1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莫艳萍 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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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等新市民的购房福利来啦。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每套享有1万元补助。

  《通知》明确,自2016年2月5日至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

  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购房地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亦可参照执行。

  《通知》鼓励房地产开发商让利新市民,明确各市县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是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有现房在售的,企业应主动让利,在平台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平台,《通知》规定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可享受适当的税费优惠。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均低于此前计税毛利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均低于此前的预征率。

  《通知》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明确各地要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可扣除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50%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全区全年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通知》再次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户籍)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包括贷款条件、额度、利率、期限等)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莫艳萍 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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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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