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1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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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讯  5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关于南宁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新居配”),明确南宁市“新居配”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即90元/平方米。

  据介绍,所谓供配电设施就是一户一表建设,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建设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统一交纳,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建设好以后,供电设施的产权移交供电部门进行管理维护。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据了解,自2014年开始,南宁市按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对新建小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收费标准,南宁市一直没有出台细则。而统一按照“新居配”的标准收费,影响了开发建设企业对一户一表的建设积极性,一些房开商至今未到南宁市供电部门备案安装。

  南宁市物价局要求,“新居配”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建设报批手续、已签订协议并交过费的,按原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已签订协议未交过费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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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加州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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