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7日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南宁讯(记者 彭媛媛)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重视,实际上是项保障千万家庭的饮水健康工程。目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进入审议阶段。该条例草案对速生桉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种植问题作出了禁止规定,条例拟正式实施之后给出四年时间清理和更换树种,并对林农作出一定补偿。

  广西有多少饮用水水源地这些水源地具体位置在哪里是否都已确定水源地等内容该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普查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度,并明确要划定出水源保护区范围。

  有些城镇饮用水水源地靠近城市,如何保证人畜的废水废渣不排入饮水水源区,条例草案制定了一系列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内容。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凡是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有毒物品、电器捕杀水生动物;开山采石、采矿等均被列入禁止从事的行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明确禁止在该水源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等八种可能污染水源的行动。

  种植速生桉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该不该种植速生桉一直是广受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在立法调研中,很多群众建议在特定区域禁止种植速生桉。此次,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营造速生桉等轮伐期用材林。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实施前,已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桉的,将给予过渡期,如要求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年内应当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造成的损失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有效地保障林农的权益。

  条例草案还细化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有对破坏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的责任、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违反污染排放管理的责任、违反农药管理的责任、违反林业管理的责任、建造坟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在准保护区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正式实施后,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更换树种,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芝洲莫鱼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