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5类人群可领价格临时补贴
南宁讯 (记者 杜蔚涛)12月9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对联动机制中的保障对象、启动条件中的锚定指标、启动频次和时效性以及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做出调整完善。
联动机制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满足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中的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了解,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范围,但不得缩小范围,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解决。
为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效性,《通知》规定,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将全区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同时规定,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通知》明确,启动中止联动机制的单位层级为各设区,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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