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1月1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在综合分析研判国内外发展趋势及青海在全国大局中的发展定位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省“四个大台阶”、“两个翻番”、“一个大幅增加”、“六个走在前列”的“四二一六”的总体发展目标,明确了各项具体发展指标,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目标体系。《纲要》专门设置一个小节对县域经济发展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第四节 县域经济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把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作为推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扶持力度,以西宁三县、海东六县及州府所在县工业集中区为抓手,发挥县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积极培育特色支柱产业,支持产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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