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14日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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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容桢 

  内容提要:本文总结了农民收入的特点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概括了造成农民负担重、农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建议与探索。

  关键词:农民收入的特点与现状  存在的问题  建议与探索

  农民收入问题关涉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农民收入上不去,就不可能有全国普遍的小康,更不会有脱离初级的小康。农业税费全免,对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民务农情绪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农业、农民收入问题的关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绝不空洞。下面仅是笔者对农民收入问题的一些浅见:

  一、农民收入的主要特点

  1、收入来源已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为:(1)靠“小农业”为唯一收入来源的格局已彻底打破,“大农业”收入已从整体上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劳务经济已成为农民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颍上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达38万人次,劳务收入已占农民纯收入的近30%。(3)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现金增收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2年前三季度农民的工资收入达到人均578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7.5%,增长额占农民现金增收额的一半。

  2、农民收入不稳定。农民收入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主要因素有:(1)缺乏长期有效的收入机制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实现增收的基础不牢。气候条件、天气状况、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突发事件等都对农民收入有较大的影响。有资料显示,受“非典”和洪涝灾害的影响,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03年为2127元,仅比上年增长0.4%。(2)国家涉农方针、政策的调整会从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对农民收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农业特产税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减少了农民收入。(3)农民收入的某些部分具有偶然性,如失地补贴收入、价格因素对农民增收的拉动。(4)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农民收入的增减有重要影响,一个对农业有作为的政府必定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反之则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有损害。

  3、农民收入不平衡。这种平衡主要表现为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和区域内的不平衡。(1)东部地区的农民收入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2000年京郊农民人均纯收入就达到了4687元,而湖南省祁阳县农民在2003年人均纯收入才达到2497元;(2)城郊(镇)农民收入普遍高于乡村农民收入;(3)人与人、户与户之间也存在着收入不平衡,来自湖南省祁阳县的一份资料显示:农村居民中,有不少家庭年收入已经突破了10万元,但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有些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还不到600元,有些甚至连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4、落实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农民增收。(1)农村税费改革促进了农民增收:2003年湖南省祁阳县人均税负为46.8元,比改革前下降了56.3%,农民负担的减轻相应地增加了农民收入。(2)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有资料显示,安徽省宿州市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全市仅2002年农业产值就增收约5亿元。(3)非农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统计数据表明,2001年北京农民可支配收入达到5099元,其中约90%来自于非农产业,处于中部地区的安徽潜山县的农民收入中也有75.5%来自于非农产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落实不力,阳奉阴违行为突出。据悉,税费改革后河南省镇平县某农民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各种搭车收费高达200多元(《财经》杂志,常红晓/文)。这一现象虽不是多数,但至少也是违抗中央三申五令的“减负令”、千方百计增加农民负担的一个缩影。

  2、“浮夸风”不可轻视。“浮夸风”的兴起、流行甚至泛滥,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民上缴的提留和统筹,应控制在上一年农民纯收入的5%以内;其二,上级分派的财税负担过重,按农民的实际纯收入计算根本完不成任务;其三,增加自身收入的需要;其四,套取政绩的需要。四者的最佳结合点就是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农民收入不是一年半载、一朝一夕就能增加的。然而最简单、最通用的办法就是通过解小学数学题增加农民收入。如上级分派给某2万人的乡镇的财税任务为500万元,该乡镇的预算收入为100万元,于是,该乡镇分给农民的人均上交款就是(500万+100万)÷2万=300(元),根据5%的规定就可算出农民的最低纯收入=300÷5%=6000(元)。这种纯收入冠冕堂皇、几全其美,既没有突破中央5%的上限,又出色地完成了任务指标,还增加了自身收入,最重要的是实现了预定的政绩。事实上,农民与基层政府(甚至包括村)之间的矛盾日益白炽化就是对这种纯收入的有效反驳,前些年湖南祁东县某地农民因不堪重负集体冲击县政府(乡镇政府)的案例就是最佳说明。

  3、农民收入低,增长缓慢,后劲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自1996年至2003年,农民实际人均收入仅增长4%,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一半,与国民经济年均将近8%的增长率有很大差距。(2)农民收入的增加目前主要靠劳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实际上这种增收只是一部分农民增收,大部分农民增收效果并不明显,有些甚至出现了负增长。(3)农村非农产业如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滞后,导致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降低。(4)农民收入低,政府财力不足,直接导致农业投入不足,这种不足的投入既包括各种物质的投入,也包括其他非物质的投入,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造成许多农业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恶化,抗灾防病害能力逐渐下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4、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政策,在促进当时农业发展的同时,实际上是确立了农业的分散经营和不具规模的零星作业,妨碍了规模和集约农业的进程,不利于农业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严重制约着农业规模效益的提高。这也是长期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低、效益差的重要原因。

  5、收入差距拉大。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农村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3,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以甘肃和湖北两省为例,2000年甘肃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酒泉地区为3315元,最低的陇南地区为956元,两者之比为3.47:1;2001年湖北20%的高收入农户集中了31%的纯收入,他们的年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643元,而20%的低收入户只占有10%的总收入,人均年纯收入只有1077元,高低收入比高达4.31:1。

  6、农民负担重。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取消,农民经济支出负担相对减轻,但随着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农民收与支之间的矛盾与问题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农民负担也会以新的形式出现。表现为:一是农业税虽然被取消,但其他收费渠道依然存在,农业排灌、修路建桥、农用车管理、生猪屠宰、农民建房等都可以是乡村两级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源头,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出现的新的收费项目和形式极有可能成为农民新的负担。二是化肥、农药、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提价,使农民收入“明升暗降”。三是获取知识的高成本已成为农民新的负担。一方面是义务教育虽从2007年进入免费阶段,但培养一个高中生、大学生、研究生所要的花费,无不是农民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是农民看病难、买书难、培训难、受教育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四是事务性负担依然沉重,政府某些职能部门对农民的不公正心态和某些公职人员的“官老爷”思想,使农民说话难、办事难。

  7、农村圈地运动严重,农民土地收益严重受损。近年来,由于各种开发区的风起和城市规模的扩张,造成农业用地以惊人的速度紧缩,大量农民因失地而丧失长期的收入来源。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建议与探索

  农民收入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农民收入问题解决不好,久而久之绝对影响全国政局的稳定及其它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增加农民收入不应仅是一句响亮的口号、一条醒目的标语、一组注水的统计数字。

  1、完全免除农民负担。随着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但光“减轻”还不行,必须彻底免除农民所有税费负担,包括完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国家定购粮任务,农民不要向任何部门或个人交纳包括各种集资款(如修路建桥集资、办校建厂集资以及其他任何公益事业集资)、生猪屠宰、农用车管理、建房及各种附加等在内的任何税费(含什物),以此来掐断向农民收费(税)的任何途径,彻底实现农民零负担。

  2、中央政府必须加强督查,严惩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前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村(乡、镇)干部,为了谋求个人或部门的狭隘利益,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巧立名目乱收费,视农民为砧板上的肉,任意宰割。鉴于以前农民负担反弹的教训,中央政府必须加大暗访督查力度,采取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制裁向农民收取任何款项的行为。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不做表面文章,实实在在增加对农业的有效投入。(1)继续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非农产业;(2)帮助农民拓展市场;(3)创造条件,使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做强做大劳务经济,帮助务工人员维护各项权益;(4)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5)对农民实行免费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6)加大对农业的直补力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各级政府都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向农民公布具体的补贴数额,严防各种补贴在操作流程中缩水。

  4、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新政策,在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权自由流转。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大规模的圈地运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土地收益,消除农村因圈地运动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具有先知先觉意识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或开辟高收入行业;还有利于进一步发展规模农业、集约农业和外向型农业,增加农业收入的稳定性、效益性。

  5、精简机构,裁汰政府冗员。我国市(地)、县、乡(镇)三级政权,不论大小,除外交部之外,机构均与中央一一对应,机构臃肿,人员庞杂,就是不算一级政权的村也有“三套人马”。机构运转、“父母官”工资、办公经费基本上都得由财政供给。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这些财政特别是村、乡镇财政绝大部分由农民的钱支撑。为了减轻财政负担、防止农民负担雪上加霜,有必要大幅度精减机构、裁撤冗员,砍掉市级政权,由省直管县,同时要并村(组)撤乡(建镇后为“办事处”)建中心镇。为了将这一工作做实,一要严格控制各级政权组织规模,限职位、限编制、限人数;二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首先是并村(组);其次是撤乡建镇;再次是削减县级政权机构;最后才是废除市级政权。

  6、鉴于农民负担主要由政府部门引起、且中央政府的“减负”指令一到地方就走样变形、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事实,减轻或免除农民负担不能一味指望政府的红头文件。而要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完全免除农民负担,就必须打破以前的陈规旧矩,国家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打击使农民有负担的行为,甚至可以在《刑法》中增加一条“使农民有负担罪”,使农民有负担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农村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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