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8月22日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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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东烟台市副市长  张幸福  

     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扩大了农户经营的外部规模,拉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的整体效益。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规模经营形式。

    实践的总结

    农业产业化在山东烟台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格局,目前全市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龙头企业发展到874家,国家级龙头企业9家,带动了市内外基地600多万亩、农户260多万户,年增加农民收入13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我们的实践来看有这样几个体会。

    一是农业产业化初步实现了农民的合作。

    首先,农业产业化有效地组织农民进入市场。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单个农户结成有组织的利益共同体,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企业和农户携起手来闯市场,从而有效地化解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其次,农业产业化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种子引进、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为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可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再次,农业产业化有效拉长了农产品产业链,实现了农产品加工增值,让农民能够从整个产业链中获取更高的利益。

    二是农业产业化基本体现了合作组织的基础原则。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模式,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性。比如,农业产业化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在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关系、龙头企业与农民采取什么样的合作模式、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以及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分配等,都是由市场决定的,靠市场规律来进行调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再如,农业产业化体现了自愿的原则。龙头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要求。企业需要稳定的原料来源,农户需要稳定的销售渠道,二者都需要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在这个合作中,农民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加入或退出,自愿原则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另外,农业产业化还体现了利益共同原则。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一方面,龙头企业发展的越好,加工业越发达,农产品收购价格越高,农民就业率越高,收入越高。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越好,龙头企业的市场越好,龙头企业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是农业产业化基本符合合作经济的趋势。

    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农业合作经济就是农户联合起来兴办企业为自己服务,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经营模式。但由于我国广大农民的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大多无力兴办企业为自己服务,而农业产业化是通过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将合作制导入到农户中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公司+农户”的模式。“农户+合作社+公司”与“公司+合作社+农户”尽管形成的路径不同,但目标、作用一致,要素完全相同,这是我们发展合作经济的现实选择。

    不断地创新

    我们体会到,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只有在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和完善,才能走向健康,如果抛开产业化经营这个基础,简单照搬西方模式,则可能影响产业化的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烟台地区的实践看,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应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三个创新。

    第一,创新决策机制。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决策机制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不论出资多少,拥有多少股份,都是“一人一票”制。但应当看到,目前在农业产业化中,如果龙头企业作为法人和农民均采用“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则势必大大影响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合作社的积极性,而且这样做本身也否定了资本在合作中的权利。事实上,即使在罗虚代尔原则发源地的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制已十分普遍,“一人一票”制的公平原则已由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具体表现为承认劳动效益和资本效益的差别,并由此决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

    第二,创新分配机制。现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大部分不实行二次分配,这与经典的合作社理论相差较远。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要奉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利益分配上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但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创新分配机制核心是将农业产业化的分配机制与合作社的分配机制结合,困难在于如果按合作社的分配理论将龙头企业的利润全部纳入合作社进行二次分配,则龙头企业难以接受,同样限制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如果没有二次分配,则很难体现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均沾原则。

    第三,创新组织机制。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并自愿退出。“农户+合作社+公司”是经典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我市目前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和“公司+基地”及“合作社+农户”,其中尤以前两种模式为主,因此创新农业产业化机制的重点是,改造“公司十农户”和“公司十基地”为“公司+合作社+农户”,改造“合作社+农户”为“合作社+公司+农户”。仅举改造“公司+基地”为“公司+合作社+农户”为例。

    目前我市实行“公司+基地”产业化经营模式的较多,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既是土地出租者,又是劳动者,大部分农民拥有双份收入,总和超过原来的土地收入。而突出问题是,由于农产品价格增长带来的利润和由于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造成农民利益损失;而当土地的租赁收入低于农民自主经营的收入时,农民可能提出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我们以合作社为载体,将公司租赁的土地折为公司的股本,将租金折为股红,在此基础上实现资产、土地、劳动的整合和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的创新,改造的主要方法是按照农民股东化、土地股份化、产权清晰化、经营股权化的思路,公司以资产入股,可以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入股,也可以将公司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价入股,农民们以土地量化入股,组成专业合作社。这样既解决了土地反租倒包存在的问题,又引导农民走上合作之路,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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