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27日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申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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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

  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引起了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全国一成农户加入,户均增收500元迫切需要统一法律制度引导、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地避开市场风险;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因此,从它出现时起,就一直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特征,成为城乡市场上一个非常活跃的新型的经济组织。
  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这种组织无法登记,影响了这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此外,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地位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草案明确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同时,为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草案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法人成员不得超过一人;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为更好地保护农民成员的权利,草案还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以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意见和表决权数行使表决权。同时,为了保护贡献较大的成员的积极性,草案规定,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依据章程享有受限制的附加表决权。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草案专门设置了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一章。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特点和发展初期的情况,本着便捷、迅速、有效的原则,对其合并、分立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承担,解散、破产和清算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承担作了相应的规定。
  完善财产权制度促其健康发展政府通过财税金融等措施扶持
  完善的财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为调动广大农民组织起来的积极性,维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益,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前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的方式,明确成员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作为成员参与分配、承担责任和成员资格终止时财产处理的依据。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基本原则,又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草案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返还给成员:(一)按成员与本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二)按交易量(额)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本组织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按照成员数量平均,作为比例返还的依据。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草案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科技和人才支撑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了加大扶持力度,草案还专门设置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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